| 第 一 條 | 中華全球專業占星教育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核准設立登記之成人占星教育學會社會團體。旨在推廣人文占星之學習,提供富涵哲學思維精神之理論予所需之大眾,使其能透過占星學相關理論積極正面的態度促進生活之美好與社會互動之良善,引導社會大眾令其具備正確之占星理念,同時為占星師樹立良好之職業道德規範。 |
| 第 二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 四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占星學術之教育與人才養成,如推薦或評鑑國內、外專業占星老師及諮詢人士。 二、占星學相關知識之推廣與運用活動,如不定期舉辦各類占星學術之講座、研習。 三、促進占星學與國內各式命理神秘學之交流與了解,並期達成學術共同研究及開發舉辦交流研習。 四、舉辦國際占星學之會議與團體學術交流活動。 五、發行占星學相關書刊、期刊、電子報等不定期資訊,提供大眾正確及富涵人文思想的占星資訊。 |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二 章 會 員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方為個人會員。 二、執業會員:凡為本會個人會員,有修習國內、外占星高階課程結業並經考試合格且持有資格文憑,可申請成為本會執業會員,申請後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方可成為本會執業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特別決議通過方可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觀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即為觀察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或占星有特殊貢獻,且年滿二十歲者,經會員聯名推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
| 第 七 條 | 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即為觀察會員。 個人會員及執業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會費,每年經理事會審核並決議確認會員資格。 |
| 第 八 條 | 個人及執業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位會員為一票。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觀察會員無第一項權利。 |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入會規章、決議及繳納入會及常年會費(以下合稱為會費)之義務。 會員於申請入會同時需完成繳交會費,其後應依本學會規定之時限繳交常年會費;若於規定時限內未繳交該年度常年會費經工作人員催繳通知寄發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交即視為出會,惟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得不繳交會費。 |
| 第 十 條 | 會員之行為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或以不當行為干擾而導致影響會議之進行時,本學會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另本學會會員在執業上有訴訟案件或公訴案件未結案者,應即停權,待訴訟案件結案後再由理事會決議是否恢復其會員資格。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惟已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 |
| 第 十二 條 | 會員申請退會、喪失會員資格或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即為退會,退會時不返還已繳納之會費。 |
| 第 十三 條 | 會員未經本學會之授權將不得使用本學會之名義從事教學與任何商業活動。 |
| 第 十四 條 | 會員需維護本學會名聲,不得以本學會之名義,進行不實的廣告、推薦、占星諮詢與販售商品等相關行為,亦不得有危害本學會名聲之行為。任何會員有違反本條規範,本學會將針對該事件舉行理事會議,研議懲處方式,情節嚴重者,理事會得先予停權處分後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將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並註銷本學會所給該會員之相關認證。 |
| 第 十五 條 | 會員需遵守占星師之工作倫理,不得以占星之名義,進行不實的廣告、推薦、占星諮詢與販售商品等相關行為,亦不得有危害本學會名聲之行為。任何會員有違反本條規範,本學會將針對該事件舉行理事會議,研議懲處方式,情節嚴重者,理事會得先予停權處分後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將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並註銷本學會所給該會員之相關認證。 |
| 第 十六 條 | 會員執業需遵守所在地政府所訂定之法令規定;且若非取得所在地政府核准之醫療、法律、金融財務管理執照,不得從事與這三方面有關的占星諮詢。任何會員有違反本條規範,本學會將針對該事件舉行理事會議,研議懲處方式,情節嚴重者,理事會得先予停權處分後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將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並註銷本學會所給該會員之相關認證。 |
| 第 十七 條 | 會員在從事占星諮詢時需尊重客戶之隱私,在未獲得該客戶許可之下,不得將占星諮詢客戶之個人資料及占星諮詢內容公開(包括但不限於以言論、網路、書面等方式;公開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全部、部份之內容公開,或使第三人得臆測客戶身份之情形),任何會員有違反本條規範,本學會將針對該事件舉行理事會議,研議懲處方式,情節嚴重者,理事會得先予停權處分後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將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並註銷本學會所給該會員之相關認證。 |
| 第 十八 條 | 會員若非取得本學會認可之海、內外專業占星教育機構之占星文憑、證書,且通過本會理事會決議許可者,不得以本學會會員之名義執行占星諮詢業務。任何會員有違反本條規範,本學會將針對該事件舉行理事會議,研議懲處方式,情節嚴重者,理事會得先予停權處分後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將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並註銷本學會所給該會員之相關認證。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第 十九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 第 二十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判定。 |
| 第 二十一 條 |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產生,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 二十二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執業會員之認可、會員之除名、會員違反本會規章之懲處方式。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用及辭退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在議決前述第一至六條事項之時, 所有理、監事皆需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與和自身利益相關之事項的訂定與投票,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其表決權。 |
| 第 二十三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為行使其職務,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代理。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完畢。 |
| 第 二十四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 二十五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監事中推舉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完畢。 |
| 第 二十六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 二十七 條 | 理事、監事與本學會或本學會會員在執業上尚有訴訟案件或公訴案件未結案者,應即停權,待訴訟案件結案後再由理事會決議是否恢復其職權。 |
| 第 二十八 條 | 理事、監事具下列任一情節者,應即刻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且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大會特別決議罷免或撤免者。 四、被法院通緝或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喪失行為能力者。 |
| 第 二十九 條 |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或辭退,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 三十 條 |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需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章 會 議
| 第三十一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及網路公告通知需與會之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判別其必要性,或經具表決權之會員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予以召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需經具表決權之會員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方得以召開。 |
| 第三十二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一人為限。 |
| 第三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具表決權之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中較多數人同意而得以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會員過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 第三十四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需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方得以行之。 |
| 第三十五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之形式舉行,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觀察會員及執業會員皆為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觀察會員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執業會員每年新台幣陸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查核。) |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 第四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四十一條 | 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四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